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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两卖 青州夫妇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 2016-11-23 16:39:27

来源: 齐鲁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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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持三年无果,于某夫妻起诉维权获支持

青州的于某和妻子赵某在青州城区看好一套房子,因该房是顶账房,相对售楼处的价格要便宜不少,加上两人对户型、位置等情况较为满意,于是在商议后决定买下。房子过户并拿到房产证后,于某夫妇并没有马上入住。等到打算装修新房时,他们竟发现房门被换锁,该房又出现了“新主人”孙某。孙某坚称,该房已抵顶给他,并有抵顶协议。一套房子却有两个“主人”,这让于某和妻子哭笑不得。在僵持3年无果后,于某将孙某告上法庭。11月2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经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将涉案房产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于某。

房产纠纷 买房后拿到房产证,新房竟然已经有人住

于某是从农村走出来的“80后”,与妻子赵某结婚后,便打算在青州城区购置一套房屋安家。2011年秋,小两口看中了一套某材料公司用材料供应款抵来的顶账房,房屋建筑面积130多平方米,附带26平方米的车库。虽然对方要求全额付款,但是相较售楼处的价格便宜不少,两人商议后便决定买下。当年10月,两人与某材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0.8万元。次年3月,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两口取得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于某,共有权人为赵某。

购房后,于某和赵某并未立即入住。直到2013年春天,两人打算去新房看看怎么装修时,却发现门锁被换了,门上还留了一个电话号码。两人拨打电话号码后被告知,这套房子的“新主人”系孙某,因建筑商欠他的工程款未能偿还,便侵占了这套房子。

此后,于某和赵某多次找孙某协商腾退房屋之事,但孙某丝毫没有退让之意,双方僵持了3年之久。今年春天,于某夫妻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停止对其房产的侵占,并腾空归还。

庭审中,孙某辩称,涉案房产系由材料公司于2006年夏天抵顶给案外人陈某,而陈某欠他的工程款,故而将该房产抵顶给了他,且其与陈某签订了抵顶协议。孙某言之凿凿,却未提交相关证据。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二原告提交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及房产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房屋所有权人,而被告所辩称的该房产系经陈某转顶而来之事,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被告占有、使用二原告所有的房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将涉案房产腾空并返还给原告。

以案说法 即便顶账协议属实,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

据办案法官介绍,商品房是一类特殊的不动产,围绕商品房可能引发多种纠纷。我国的物权立法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商品房产权的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其生效时间便是产权记载于房产证之时。换言之,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不当然发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即使已交付使用,在不经登记的情况下,法律也不认为发生了房屋产权的变动。在本案中,于某、赵某与材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只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只有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才能取得房屋产权,正因为两人系房屋的产权人,其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反观孙某,其主张的只有房屋抵顶协议,因而即使其协议属实,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

法官表示,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便是有效合同,因而可能会出现一套房屋多个买卖合同的情形,也就是通俗说的“一房多卖”。以本案为例,如果孙某主张的商品房抵顶协议属实,便会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形。法官提示,为防止遭遇此类纠纷,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申请预告登记,以避免损失。

责任编辑: q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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