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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潍坊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时间: 2022-02-18 13:45:2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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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分为七章,共七十九条,注重解决物业管理组织力不强、职责不清、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发挥差、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下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主要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02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收益权等权利。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行使业主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履行物业安全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03拒绝出租车位、车库怎么办?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违反上述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4既有多层住宅能加装电梯吗?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拟选用品牌、样式、资金筹集方案、维护保养以及对相关业主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所在单元业主依法按照共同决定事项要求组织实施。

05维修共用部位费用如何分摊?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06物业服务如何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基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07发生“捆绑”收费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8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何要求?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

09物业服务人应公示哪些信息?

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人网址、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内容,收费的项目、标准,特约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信用信息、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报修服务电话等;

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总体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物业服务人可以同时将前款公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责任编辑: wangxi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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